
本报讯(记者 张怀中)只要你符合条件,就可领取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证》)享受就业优惠政策。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《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明确规定《登记证》将成为失业人员、就业困难人员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。
《办法》规定:在法定年龄内、有劳动能力、有就业要求、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可以进行失业登记:1.从各类学校毕业、肄业的;2.从企业、机关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;3.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、破产停止经营的;4.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;5.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;6.刑满释放、假释、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;7.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。
文件要求,任何单位向持证人员收取税费,都应在《登记证》上做详细记录和署名。对不按规定执行政策和不做记录、不署名的部门和个人,持证人员有权向当地行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。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建立持证人员电脑台账,详细记录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。
对于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放弃就业要求、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是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,将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,退出期间不再享受任何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。
《登记证》实行年度免费审验制度,每年1月1日到3月31日,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应持有效证件和《登记证》到核发机构审验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