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事依据
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废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
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
办事部门、地址、电话
市环境监察直属队 通达街499号,0451-84623734 84606214
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,松北区一路8号,0451-88105655
道里区行政服务中心,道里区建国街279号,0451-84831495
道外区行政服务中心,道外区南康街54号,0451-88368863
南岗区行政服务中心,南岗区海城街140号,0451-86226565
香坊区行政服务中心,香坊区珠江路35号,0451-87972855
平房区环境保护局,平房区新城里街副2号,0451-86501450
呼兰区环境保护局,呼兰区萧红大街,0451-57358282
五常市环境保护局,五常市五常镇建设大街368号,0451-53523810
双城市环境保护局,双城市双城镇北二道街,0451-53112184
阿城市环境保护局,阿城市阿城镇解放大街30号,0451-53962885
尚志市环境保护局,尚志市尚志镇望小东路1号,0451-53945504
巴彦县环境保护局,巴彦县巴彦镇步行街,0451-57522536
宾县环境保护局,宾县宾洲镇北大街,0451-57982766、0451-57983683
依兰县环境保护局,依兰镇东顺城路,0451-57228649
延寿县环境保护局,延寿县延寿镇东同庆街98号,0451-53027200
木兰县环境保护局,木兰镇中心路,0451-57082534
通河县环境保护局,通河县通河镇通江大街244号,0451-57422691
方正县环境保护局,方正县物华街,0451-57111901
办事程序和时限
1、排污费数额确定后,环境监察机构7日内向排污者送达《排污费缴费通知单》。
2、排污者接到通知单后7日内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"一般缴费书",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应以
现金形式向环境监察部门缴纳排污费。环境监察部门应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,并填写
"一般缴费书",于2日内将收取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商业银行.
3、排污者逾期未缴纳或为足额缴纳排污费的,由环境监察部门自逾期之日起7日内,向排污者送达
《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》,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纳排污费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。